①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时,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仲裁申请书。
②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。
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
(a)申请人是单位,应写明单位的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、邮政编码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、联系电话。
(b) 被申请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工作单位、住址、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等。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,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。
(c)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、理由。
(d)证据和证据来源、证人姓名和住所。
(e)受理仲裁的机构名称。
(f)申请人签章,并注明申请提出的日期。
(g)附注:应写明申请书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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